遂宁分院2020年07月18日,发布的比选公告《遂宁分院消防、视频监控系统维护项目》,其中第五项“供应商参加本次比选活动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”中的第二条,现补充说明如下:
原公告中“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“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”及以上资质”,包括正式和临时资质,作为核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能力的参考,不再作为强制条件。
现将原公告中“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”的第二款“供应商需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“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”及以上资质、“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”及以上资质,所配置的消防技术负责人至少具备中级建(构)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”的内容变更为:
“2.供应商需同时具有以下条件:
(1)符合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》的通知(应急〔2019〕88号)的从业条件要求并在四川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通过的。
(2)“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”及以上资质;”